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宁陕县乡村振兴局):
你局报来的《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关于宁陕县双河沟水库(县城水源)工程项目拟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宁农林水字〔2025〕2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宁陕县双河沟水库(县城水源)工程项目临时占用宁陕县城关镇寨沟村集体林地4.2665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贰年)。
二、你局要确保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未取得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用林地。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施工,严禁改变地点、用途或扩大面积,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须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植被恢复。若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
四、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你局负责该项目占用林地的监管和到期回收工作,确保植被恢复到位。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