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通告
|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24-1486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17:13 |
| 来源 | 市公安局 | ||
| 内容概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4年1月1日前被大队各交警执勤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执勤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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