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纾解企业债务的建议 | ||||||
编号 | 65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王显放 | 签发日期 | 2023-08-31 10:00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10:00 | 类别 | A |
正文 |
案由:三年疫情房地产市场受到巨大冲击,市场低迷、信心不足、楼市恢复后劲不足,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压力很大。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全方位落实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提升年“三个年”活动。遵照不动产实施细则启动非金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权的办理,能及时化解企业间债务纠纷,对企业复产、恢复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议:
1.2015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自然资源部以各种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抵押权人主体的范围作出相应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十三)条规定: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无论自然人还是企业,只要是依法成为债权人的,都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3.安康市资源局因没有启动该项工作导致企业无法申请不动产抵押权,企业间债务无法化解,企业缺乏周转资金,复产无望,严重影响经济运转;相关部门应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非金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切实化解债务纠纷,解决企业融资和经营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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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黄庆雪委员(安康长兴集团有限公司):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纾解企业债务的建议提案现已收悉。
提案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启动非金融机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十三)条。
现就提案回复如下:
一、市本级不动产抵押登记开展现状
市本级于2016年6月28日“开新停旧”,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登记依据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63号)。我们聚焦群众和企业实际需求,主动作为,持续发力,不断优化服务,全面提升效能,努力压缩办理时限。不动产抵押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办结,注销登记即来即办,相继推出便民十七条、开展小微企业“十办”服务,拓宽登记渠道,已同四家金融机构联网开通“互联网+抵押登记”,实现不见面办理;更有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贴心举措,得到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市本级自开展业务以来,共受理抵押登记业务5万余宗,助力企业和个人融资约200亿元。
二、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作为出借人,只要企业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为的,一般认定有效。
(三)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和资金拆借长期以来为法律所禁止,因为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可能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紊乱。《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企业融资发展的迫切需要,逐步放开企业间借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商业信用逐渐提高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法释〔2020〕6号文,该司法解释是对法释〔2015〕18号的修订)第10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正常企业之间可以有条件地进行借贷融资,以解决偶然的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正是基于这个重大变化,企业之间依法借贷而发生的抵押得以获得法律保护,进而能够办理抵押登记。
三、因民间借贷产生的抵押,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慎审查责任,较一般抵押要更加严格慎重,并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一)借贷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生的偶发性、临时性贷款,而非为了放贷等其他目的,不能从事违法活动或以借贷为主业、常态,不能存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或者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等情况;
(二)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是为了发挥自有资金的效用,而非利用非自有资金牟利,不能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或者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等情况;
(三)符合合同基本要求,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这些条件也是抵押登记审核的难点。
四、接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经过多方、多轮反复论证,参观走访其他地市的登记管理办法,针对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拟采取以下办法启动:
(一)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办理抵押登记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申请人须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为,合同条款真实、合法、有效;2、次数限制,仅限一次;3、金额限制,300万元以内。
(二)支持正常企业之间可以有条件地进行借贷融资,以解决偶然的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受理抵押登记:1、申请人须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为;2、金额限制,拆借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3、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条款真实、合法、有效。4、次数限制,仅限一次。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自然资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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