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解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维权难的建议 | ||||||
编号 | 120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公安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张鹏 | 签发日期 | 2023-08-02 10:00 | 发布日期 | 2023-08-03 10:00 | 类别 | B |
正文 |
一、民营企业涉及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类案件的报案,相关部门以系经济纠纷或其他纠纷为由不予以受理的情形较为普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特别是合同诈骗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其中更隐蔽的还有履行部分合同骗取财物的情形,如货物买卖中收取货款后不交付货物或交付部分货物的情形。还有职务侵占案件,职工往往以与企业存在劳动争议或其他纠纷,其行为属私力救济为由拒不返还企业财物。相关部门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存在插手民事纠纷的责任风险,立案后又存在破案率考核的压力,多数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以民事纠纷诉讼方式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执法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与要求执法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并不影响执法机关依法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执法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只要存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可能性,执法机关就有应依法进行调查,而不能以经济纠纷为名不予受理。
对于合同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执法机关受理案件、立案、侦查等活动虽有规定,但在案件受理阶段,受客观因素影响,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对犯罪事实的审查,特别是对上述两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事实的审查,因存在合法形式,主观上的非法目的在受理审查阶段较难认定。且在受理审查阶段的调查核实中不能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被调查人逃匿、逃避等情形下,调查工作基本无法开展。
二、两点建议
1、统一受理案件审查程序中审查标准,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件,适当降低审查标准,使案件能够立案并进入侦查程序中,通过侦查活动能够更有效的打击犯罪。
2、保障报案人控告权、知情权,及时受理报案并向报案人书面通知,告知报案人审查标准,对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报案人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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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安康市公安局
关于政协安康市五届二次会议第120号
提案的复函
胡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维权难的提案》(第1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走访您本人,针对提案中指出的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受到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侵害立案难问题,结合全市公安机关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损害民营企业经济利益违法犯罪方面的执法实践,就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加强。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导致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立案难的具体原因,做到靶向施策,实现源头治理。
二是坚持立行立改。以正在开展的全市公安机关受立案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契机,针对公安经侦部门存在的有警不接、处警迟缓,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立案审查超期等突出问题,市公安局将专门发文规范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受、立案问题,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三是坚持常抓不懈。深入贯彻“三个年”活动要求,认真落实市公安局作出的“警民共建一家亲”为民实践及“重点项目警长制”活动部署,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执法监督,规范经济犯罪受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报案,不能当场辨别是否构成犯罪的,先行受理,立即开展全面初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切实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明确告知报案人的救济途径或维权渠道。 四是坚持靶向施策。针对经济犯罪专业性强、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特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轮训,进一步提升一线执法民警法律素养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水平,为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公安机关应有的贡献。
安康市公安局
2023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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